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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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峡县昊利食品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 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支付自2017年6月2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西峡县昊利食品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峡县昊利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24元,减半收取32212元,由被告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西峡县昊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