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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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支行票面金额2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赔付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支行利息526283.33元(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赔付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支行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10.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负担。公告费32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