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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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泰市鸿泰速递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09756元、鉴定费3670元、施救费9500元、路产损失2840元,以上共计12576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7.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