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茂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942.08元及利息67048.4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以后利息以289942.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525‰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青州茂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125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4元,减半收取3327元,诉讼保全费2305元,均由被告***、***、***、***、***、***、***、***、***、***、***、青州茂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