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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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事故车辆鲁N×××××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1251.86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事故车辆鲁N×××××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99385.54元; 上述第一、第二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齐河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济南旭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324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76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和个人需分别提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通讯录),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