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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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12个月或查封同等价值汽车、房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