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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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定金10000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算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