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61000元,偿付利息(1、以10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7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35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