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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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堰分公司财产损失7013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7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