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市双龙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价值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尊建设有限公司、江门市双龙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其中对江门市双龙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仅限于其抵押财产范围,即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99号401室,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64957号]。 二、查封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临川大道的办公大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