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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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韩城市兄弟果业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民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 代表人:孟小军,系该支行行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3年1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77年5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兄弟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5年6月6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2年11月5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5年9月2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59年7月12日,汉族。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韩城市兄弟果业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8)陕058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少锋 审判员王米米 审判员李光华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静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