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韩城市兄弟果业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民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

代表人:孟小军,系该支行行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3年1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77年5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兄弟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5年6月6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2年11月5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5年9月2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59年7月12日,汉族。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韩城市兄弟果业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8)陕058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少锋

审判员王米米

审判员李光华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静

裁判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20-01-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