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安县骏龙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安县骏龙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241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被告文安县骏龙木业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1.5元,由被告文安县骏龙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超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家旺  | 
    
| 裁判日期 | 2017-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