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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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计30524.03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812.87元,合计赔偿34336.9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等损失计666.40元。 三、因被告***已垫付5500元,故其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时,实际支付原告***、***29503.3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元,被告负担18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