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1931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保险费48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原告***负担184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负担455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7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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