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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财保1186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川EF72**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一、查封、冻结***、***所有的价值9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所有的川EF72**号担保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锡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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