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蓬溪县兴旺烟花爆竹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2民初168号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2民初168号判决第一项; 三、由上诉人蓬溪县兴旺烟花爆竹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宋涛因在本案事故中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814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69元,由宋涛负担769元,蓬溪县兴旺烟花爆竹厂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