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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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及截止于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1801.79元。其余逾期利息(含罚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1.8755‰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本金,上述利息(含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借款本金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