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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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成都市江洪建材有限公司 洪雅县鸿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937.57元,住***。 二、由被告成都市江洪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营运损失2978.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