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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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99741.04元(已经赔偿10000元,还应当赔偿89741.04元); 二、被告***于2020年2月22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已赔偿2500元,还应当赔偿12500元); 三、被告***于2019年12月22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915元,由原告***负担415元,由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