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福建省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报刊、***的“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及“抖音短视频”“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上,就其频繁发布案涉网络信息的侵权行为,公开向***赔礼道歉,为***消除影响(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若***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福建省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报刊刊登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费用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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