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初2591号 原告: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874214139。 法定代表人:谢贤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英,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南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明霖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周凌珊 书记员戴晓惠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