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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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用、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用、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79278.14元;其中50000元执行时直接给付至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7元,由原告***负担25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8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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