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晾马台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晾马台信用社借款本金490824.0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90824.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259171‰计算,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需扣减被告已给付的逾期利息3618.43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2元,减半收取计4386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