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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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锡林之源牛羊肉经营部 保定市竞秀区牛强薇餐饮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保定市竞秀区牛强薇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南开区锡林之源牛羊肉经营部货款8118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以8118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2,减半收取计951元,由被告保定市竞秀区牛强薇餐饮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