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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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33901.04元,住***。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17元,上诉人***负担10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54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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