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民市医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新民民三初字8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新民市医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549018.51元及利息(利息以549018.51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0元(原审原告***预交30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3541.77元,原审被告新民市医药公司负担813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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