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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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保康九皇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鄂0626执440号 李天宝: 你与湖北保康九皇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民终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九皇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湖北保康九皇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返还656157.95元; 二、承担案件诉讼费18000元、执行费9142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郑永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冯泽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