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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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鄂0626执107号 王猛: 你与袁显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6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显志于二O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袁显志履行案款100000元,并从2017年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承担案件诉讼费4716元、执行费1471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郑永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冯泽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