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炎陶砖瓦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02民终16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湖北炎陶砖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20)鄂028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湖北炎陶砖瓦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核减***所欠货款192458.22元和驳回***10000元律师代理费诉求,并由***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起诉前从其经营的砖场拖走192458.22元的砖,其实欠***957541.78元,故一审判决认定欠款错误。二、一审判决其承担***10000元律师代理费错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湖北炎陶砖瓦制造有限公司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尚欠***896698.9元及利息227625元(以双方结算未还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从2018年11月计算至2020年7月止),合计欠款1124323.9元。2020年8月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89669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继续计算利息。 二、从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同意***从其处调货的货款抵扣欠款方式偿还债务; 三、2021年3月1日起,***将按月向***支付欠款,每月还款5万元,至2022年3月31日前清偿本金余款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计算至2022年3月止); 四、***、湖北炎陶砖瓦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886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37元,减半收取为2168.5元,由***、***、湖北炎陶砖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柴 卓 审判员 黄显珠 审判员 段 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闵倩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