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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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峨眉山三一八汽车旅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峨眉山三一八汽车旅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8430.92元及违约金(截止2019年12月20日产生的违约金为300元;自2019年12月21日以18430.9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被告峨眉山三一八汽车旅馆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