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 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34340元; 二、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工程款有权就案涉绿城?千岛明月销售展厅精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4元,减半收取5072元,由被告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