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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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复利、罚息24900.12元(利息、复利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20年1月9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共同在最高债权额100000元限度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被告***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