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借款本金15025.71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24759元(上述利息和罚息数额暂计至2020年3月3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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