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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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19年11月14日的利息39537.77元,本息共计89537.77元; 被告***、***对以上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9元,减半收取999.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