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95元。

上述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人员孙浩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吴松云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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