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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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95元。 上述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人员孙浩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吴松云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