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鲍海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7833.22元。 上述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人员孙浩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松云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