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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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黔01执2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应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民初811号民事判决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19-10-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