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瑞盛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名华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瑞盛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名华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7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3(原告贵州名华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贵州瑞盛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