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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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678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上诉人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