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浙江酒店有限公司 人民邮电出版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浙江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第241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商品; 二、被告贵州浙江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20000元; 三、被告贵州浙江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四、驳回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贵州浙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贵州浙江酒店有限公司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