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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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支行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武信用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6执115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运输毒品罪,现在曲靖监狱服刑。 ***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依法将该案财产刑移送执行,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刑事涉财产刑部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名下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武信用社账号47×××89内有存款202.4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支行账号62×××62内有存款100.5元,因数额过小,无实际处置意义。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住所地云南省不动产登记局查询其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 3、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25日收到被执行人***填报财产申报表,***申报名下无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自本案执行立案之日起本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向我院申报名下无个人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被执行人***没收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情形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勇 审判员 穆运康 审判员 曾 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