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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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13执59号之一 杨吉伟: 你与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3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二O二O年五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对你单位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执行回款、民事赔偿款、罚金、执行费 账户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21×××74 开户行:建行朝阳河东支行 行号:105234000178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