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永兆纺织有限公司
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
许昌元正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3957467.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12月27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7日,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2397.34元;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的罚息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2017年12月30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39574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罚息0.01元;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8日至贷款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被告许昌元正贸易有限公司、许昌永兆纺织有限公司、赵金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54元,由被告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许昌元正贸易有限公司、许昌永兆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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