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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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葫芦岛市兴旺运 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费用57963.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