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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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
类型 | {C}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皖0881执1014号 曹东金: 你(或你单位)与申请人程龙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483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程龙荣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生效裁判文书向申请人程龙荣支付执行款26637元。 2、按生效裁判文书向申请人程龙荣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300元。 若你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并将你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分行桐城市支行 户名:桐城市人民法院账号:62×××67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0556-68××××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皖0881执1014号 曹东金: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的程龙荣与曹东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O二O年六月五日 地址:安徽省桐城市沿河东路39号进门左转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局) 联系人: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局) 联系电话:0556-68××××0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桐城市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0)皖0881执1014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曹东金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 变动情况 |
被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