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900元。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