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来宾市万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3执13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芳云、梁永华与被执行人来宾市万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30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来宾市万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197.9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4日向兴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作出裁定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来宾市万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来宾分行开设的20×××06账户中的存款20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5日到庭办理领取款项的手续并书面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芳云、梁永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5.25元已从划拨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