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百色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17106.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725元(缓交),由原告***负担7400元,被告***、***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