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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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1000元;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2826.41元; 三、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先行垫付的赔偿款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14元(原告缓交),由原告***负担1320元,被告***负担2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