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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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994.75元,支付利息199.8元、罚息2834.15元、复利96.34元[罚息、复利自2017年6月13日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之后罚息、复利按《柳州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校园新e贷”借款合同V1.0》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 -5- 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